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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铃木“新车”库存近年半 消费者三倍赔偿能否兑现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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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销售行业,“库存车”一般是指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针对这部分汽车,不少经销商会以各种促销手段来尽快售出,以达到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但因为产品的特殊性,库存车并不容易售出,因此,有少部分经销商就通过“欺骗”的方式来销售汽车,而由此产生的争议在汽车投诉网上时有发生。

  在汽车销售行业,“库存车”一般是指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针对这部分汽车,不少经销商会以各种促销手段来尽快售出,以达到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但因为产品的特殊性,库存车并不容易售出,因此,有少部分经销商就通过“欺骗”的方式来销售汽车,而由此产生的争议在汽车投诉网上时有发生。

  近日,汽车投诉网就接到了一宗相关投诉:湖南长沙的谭先生于今年2月25日,在长沙天潮4S店订购了一辆长安铃木奥拓家用小轿车。提车时,谭先生一再要求4S店方面要给自己一辆新车,对此,销售员承诺车辆是2015年年底才从厂家发过来的,是全新的车辆。

  但谭先生提车回家后仔细一看,发现车辆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的,并且车辆启动钥匙处划痕很多,车内也发现了不少使用过的痕迹,车身贴有贴花,发动机盖边缘防水漆面泛黄。因此,谭先生怀疑这是一辆库存车,又或者是一辆展车。

  随后,谭先生去到4S店追讨说法,对此,销售人员称车辆只是参加过一次展览,并以此为由拒绝了谭先生换车的要求。但谭先生觉得,自己购车时已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购车要求,4S店销售人员也承诺过车辆是新车,但新车到手时却满是“旧”的痕迹,4S店的做法有销售欺诈的嫌疑。

  因此,谭先生来到了汽车投诉网进行投诉,在接到投诉后,汽车投诉网也第一时间把投诉转给厂家有关方面处理,但可惜的是,网站截止到发稿日,都没有收到来自厂家方面的任何反馈。编者联系车主本人得知,投诉后问题一直没得到厂商的解决。

  针对以上的案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本案例中,4S店在销售轿车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这辆车是库存车或是展车,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也涉嫌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消费者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可以先和经销商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厂家对4S店进行投诉,由厂家来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又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没有顺利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不过,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做到心细如真,火眼金睛,这样才能让苦苦维权的事情尽量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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