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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拉克出车祸6个气囊无一弹开案件开审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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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的质量是否合格和当事车主是否应担责成原被告双方两大争议点 该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讯 记者余桂华 实习生周艳艳报道:昨天,南昌东湖区法院红谷滩法庭正式审理了车主袁先生起诉凯迪拉克的案件。庭审中,有关轿车的质量是否合格和当事车主存有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轿车质量问题和车主是否应担责成焦点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焦点之一是车子的质量问题。车主袁先生(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凯迪拉克CTS轿车的经销商和厂家提供的车子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为在2009年3月4日的事故中,原告驾驶的凯迪拉克CTS轿车发生了严重地碰撞,证据材料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轿车的损坏情况,轿车车身右前侧严重损坏,坚硬而厚重的车身前钢梁与右侧钢梁因碰撞严重内陷,完全扭曲变形,车内六个安全气囊却都很“安全”,如被告所说气囊的质量是合格的,那么为什么无法张开?而事实上在这次事故中,不仅车辆受损,原告的人身也遭到损害。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汽车的质量是合格的。为此,他们还向法庭提供了《强制认证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因为,车子从关外进入中国市场,必须通过我国质检部门的检测,既然轿车能在中国市场销售,证明其车子的质量是合格的。

  除此之外,被告还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这位证人是上汽通用汽车公司售后服务部现场技术刘经理。他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证明其车子的质量合格。

  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忽视了两个“合格”是否同一性的问题,一个是市场准入的合格证,一个是产品自身的合格问题。“既然是合格的,那被告又将如何解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8年11月7日召回进口09款凯迪拉克CTS轿车一事。”原告代理人唐伟说。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焦点是此案的归责标准,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是一起产品责任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其所适用的归责标准是无过错责任。因为本案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也不是一起普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而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产品质量法上侵权责任案件,其构成要件只有两点:一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是损害的发生与该产品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这两点,即构成产品责任。至于原告在驾驶车辆时是否存在过错,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与《产品质量法》所不追究的。

  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宣判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该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因为原告在驾驶车辆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法庭没有对此案当场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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